各區縣(市)、功能園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局屬各單位、機關各處室:
根據國家和省、市關于開展與“最多跑一次”改革不相適應、涉及法治化營商環境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我局組織開展了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現決定對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部分內容予以修改。具體如下:
一、對《寧波市房屋安全鑒定市場管理辦法》(甬建發〔2015〕234號)作出修改:將第五條第二款“(二)在寧波大市范圍內具有固定辦公試驗場所,面積不少于300平方米,且能滿足檢測工作需要”修改為“(二)具有固定辦公試驗場所,且能滿足檢測工作需要”。
二、對《寧波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印發寧波市經營性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信用評價標準(試行)的通知》(甬建發〔2015〕235號)作出修改:刪除第三條中的“新設立或首次進入我市的機構,信用等級暫定為C級”。
三、對《寧波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寧波市城管局關于修改部分建筑市場信用評價相關文件的通知》(甬建發〔2015〕168號)作出修改:
將第一條(五)中“對首次進入我市建筑市場或一年內無工程項目管理相關信息的信用主體,其項目管理信用信息按75分計算,其信用等級最高為B(良好)”修改為“對一年內無工程項目管理相關信息的信用主體,其項目管理信用信息按75分計算,其信用等級最高為B(良好)”。
刪除第二條(十一)中“獲獎情況僅限于企業在寧波市行政區域內的生產經營活動”。
刪除第四條(四)中“企業在寧波注冊并上市的,加3分;企業在寧波注冊并于2015年后在新三板或本地區域股權交易中心掛牌的,加3分;企業在寧波注冊并于2015年后在國內主板、中小板、創業板或境外交易所上市的的,加5分”。
四、對《寧波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加強我市房地產估價行業管理的意見》(甬建發〔2016〕169 號)作出修改:刪除第二條(五)中“外地注冊的(已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的除外,下同)房地產估價機構來本市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的,應持營業執照、房地產估價資質證書到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備案”。
五、對《寧波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開展對建筑節能材料和產品進行備案登記發布的通知》(甬建發〔2011〕129 號)作出修改:刪除“六、申請企業為本市的,經屬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推薦后上報;申請企業為非本市的外地企業,須經當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推薦后上報”。
六、對《寧波市民用建筑墻體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暫行規定》(甬建發〔2018〕114號)作出修改:將第五條中“民用建筑外墻應優先選用經浙江省發展新型墻體材料辦公室認定的利廢燒結類多孔磚或保溫陶粒砌塊等綠色墻體材料,砌筑類外墻基層厚度不應小于240mm;優先選用低吸水率的保溫材料及配套材料組成的系統”修改為“民用建筑外墻宜選用符合質量標準和性能要求的利廢燒結類多孔磚或保溫陶粒砌塊等綠色墻體材料,砌筑類外墻基層厚度不應小于240mm;應當選用低吸水率的保溫材料及配套材料組成的系統”。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寧波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