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屬駐甬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完善質量保障體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質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19〕92號)、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加強海砂開采運輸銷售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質〔2018〕108號)、工信部等十部門《關于推進機制砂石行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工信部聯原〔2019〕239號)和《寧波市建設用砂管理辦法》(市長令第212號)、國家發改委等十五部門《關于印發〈關于促進砂石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20〕473號)等文件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我市建設用砂穩定供應和混凝土質量監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重要意義
建設用砂是涉及建設工程結構安全的重要建筑原材料,是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中既不可或缺又不可替代的混凝土骨料。建設用砂穩定供應是創造良好營商環境的重要前提,是穩步推進省、市重點工程項目建設的關鍵性條件。當前,國內不少城市都相繼出現建設用砂供應緊缺局面,我市建設用砂也出現了較大幅度的價格上漲,為確保“十三五”規劃目標如期實現,“十四五”勝利開局,必須及時研判分析預警建設用砂供應保障形勢,及早提出對策,確保穩定和高質量的建設用砂供應需求。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保障建設用砂貨源充裕、來源可查、質量可靠、價格可控,切實打贏建設用砂保障供應“持久戰”“攻堅戰”。
二、工作目標
按照“環閉網密、節點堅實”要求,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利用價格杠桿配置建設用砂市場資源。力爭通過3年時間,逐步形成機制砂與符合技術標準的天然砂、進口砂互為補充,直至以機制砂為主體的建設用砂保障體系,確保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機制砂使用比率達到50%以上水平。交通和水利工程優先以就地取材機制砂為主。(責任單位:市住建局、市經信局、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市發改委)
三、拓展進口建設用砂來源渠道
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商務部等部門關于擴大進口促進對外貿易平衡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8〕53號)文件精神,積極發揮沿海的區位優勢,重點增加礦砂等資源性產品進口。積極根據建設用砂的特殊性,支持建筑用砂以原材料方式進口,確保建設用砂質量。推進建設用砂通關便利化,創新監管方式,壓縮通關時間。降低進口建設用砂的運輸成本,合理調度安排交通便利、可滿足建設用砂裝卸堆放的碼頭和堆場。(責任單位:市商務局、市交通局、寧波海關)
四、加強設計源頭引導和規范化
探索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設計源頭上提出建設用砂和混凝土結構耐久性負面清單。交通建設重點工程要嚴格按照《浙江省交通工程建設項目應用推廣機制砂若干意見》(浙交〔2019〕159號)文件精神,切實將機制砂應用有關要求納入施工招標文件。水利建設重點工程要積極探索將機制砂應用有關要求納入工程前期設計文件,提高就地取材比例。甲供建設用砂的,建設單位應當承諾不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采用不符合質量要求和標準規范的建設用砂,并納入“五方責任主體”承諾函主要內容;對不符合質量要求和標準規范的建設用砂或預拌混凝土、預制部品(部件)等,施工、監理企業嚴禁使用,并書面告知建設單位。(責任單位: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
五、加強工地現場預拌制品和預制部品(部件)的質量監管
政府投資項目和國有企業、商品住宅開發項目應當帶頭嚴格落實建設單位的首要責任。推動監理制度向工廠延伸,加強預拌(制)現場監督,監督費用列入監理費,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住建局負責制訂。探索兩環節監理回避制度。健全完善建設項目工地監理和預拌(制)企業監理回避制度,確實無法回避的,由建設單位負責核實核準。試行舉牌驗收制度。預拌制品和預制部品(部件)等關鍵構件的有關指標納入關鍵工序、關鍵部位舉牌驗收,建立主要材料質量責任標識制度。(責任單位:市住建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
六、完善混凝土耐久性地方標準和定額
開展針對混凝土耐久性監管指標和技術體系專項研究,修改完善相應法規和標準,增強監管能力和實效。堅持嚴管嚴控、高標準高要求,充分考慮本市海洋性氣候、軟土地基地下水位較高等復雜情況,統一制訂符合寧波實際的建設項目混凝土、機制砂質量監管等地方標準,并嚴格執行。加強機制砂價格管理,完善現有機制砂價格信息動態管理機制,及時根據市場行情采集測算并發布機制砂信息價,引導機制砂行業健康有序發展。(責任單位:市住建局)
七、建立信息化平臺為基礎的質量追溯機制
制訂出臺建筑材料生產、供應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評價體系。建立生產企業和應用企業質量聯動機制,強化標準執行力度,嚴格產品檢驗交接,確保出廠產品質量,建立產品質量追溯體系。在強化建設用砂日常質量監管基礎上,依托信息化手段,開發建設地方建筑材料在線監管信息平臺,建立生產、供應、運輸、使用等全鏈條、全網絡、全方位監管體系。建立健全預拌制品和預制部品(部件)質量全過程、可追溯監管機制,強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施工企業的關鍵責任主體地位,由施工企業協同工程監理、檢測、設計等各方責任主體,管控預拌制品和預制部品(部件)等建設用砂主要使用單位,實現混凝土預拌制品和預制部品(部件)質量控制目標,倒逼全行業全方位提高質量。(責任單位:市住建局、市發改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
八、促進機制砂產業健康有序發展
各區縣(市)要按照“就近就地保障”原則,積極培育扶持符合清潔化、綠色生產的機制砂生產企業,解決區域內供需矛盾,要按照“一項目一協調機制”的辦法,保障重點工程建設用砂市場供應穩定,確保價格不上漲、質量不降低、貨源不間斷。市級各有關部門要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關于開展治理違規海砂專項行動的通知》(建質電〔2018〕22號)要求,依法履行職責。加大工程垃圾、尾礦廢石資源化再生利用機制砂技術科研攻關力度,積極推進建設用砂替代產品開發,鼓勵利用建筑拆除垃圾、工程垃圾等固廢資源生產再生機制砂。統籌編制以建設用砂(石)為核心的綠色建材產業發展規劃。(責任單位:各屬地政府、市住建局、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市生態環境局、市應急管理局)
九、嚴格規范建設用砂市場秩序
按照屬地負責原則,強化屬地穩控責任,督促轄區內建設用砂生產企業盤活存量資源,加快市場供應,嚴格遵守市場價格秩序,實行明碼標價、公開銷售。支持國有投資公司、本地開發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以資本、技術、品牌等為紐帶,創新商業模式,加強與礦山、預拌砂漿、預拌混凝土等企業的合作,延伸產業鏈,提升集中度,打造集材料生產、供應、施工于一體的產業集團。加強企業普法宣傳教育,提高企業依法經營意識,規范市場行為。積極協調相關部門依法查處哄抬物價、串通漲價以及囤積居奇等各種違法行為,對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依法予以懲處;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責任單位:各屬地政府、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市場監管局)
本意見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原市住建委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完善供應保障體系加強建設用砂監管的通知》(甬建發〔2012〕3號)文件同時廢止。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屬駐甬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完善質量保障體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質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19〕92號)、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加強海砂開采運輸銷售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質〔2018〕108號)、工信部等十部門《關于推進機制砂石行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工信部聯原〔2019〕239號)和《寧波市建設用砂管理辦法》(市長令第212號)、國家發改委等十五部門《關于印發〈關于促進砂石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20〕473號)等文件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我市建設用砂穩定供應和混凝土質量監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重要意義
建設用砂是涉及建設工程結構安全的重要建筑原材料,是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中既不可或缺又不可替代的混凝土骨料。建設用砂穩定供應是創造良好營商環境的重要前提,是穩步推進省、市重點工程項目建設的關鍵性條件。當前,國內不少城市都相繼出現建設用砂供應緊缺局面,我市建設用砂也出現了較大幅度的價格上漲,為確保“十三五”規劃目標如期實現,“十四五”勝利開局,必須及時研判分析預警建設用砂供應保障形勢,及早提出對策,確保穩定和高質量的建設用砂供應需求。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保障建設用砂貨源充裕、來源可查、質量可靠、價格可控,切實打贏建設用砂保障供應“持久戰”“攻堅戰”。
二、工作目標
按照“環閉網密、節點堅實”要求,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利用價格杠桿配置建設用砂市場資源。力爭通過3年時間,逐步形成機制砂與符合技術標準的天然砂、進口砂互為補充,直至以機制砂為主體的建設用砂保障體系,確保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機制砂使用比率達到50%以上水平。交通和水利工程優先以就地取材機制砂為主。(責任單位:市住建局、市經信局、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市發改委)
三、拓展進口建設用砂來源渠道
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商務部等部門關于擴大進口促進對外貿易平衡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8〕53號)文件精神,積極發揮沿海的區位優勢,重點增加礦砂等資源性產品進口。積極根據建設用砂的特殊性,支持建筑用砂以原材料方式進口,確保建設用砂質量。推進建設用砂通關便利化,創新監管方式,壓縮通關時間。降低進口建設用砂的運輸成本,合理調度安排交通便利、可滿足建設用砂裝卸堆放的碼頭和堆場。(責任單位:市商務局、市交通局、寧波海關)
四、加強設計源頭引導和規范化
探索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設計源頭上提出建設用砂和混凝土結構耐久性負面清單。交通建設重點工程要嚴格按照《浙江省交通工程建設項目應用推廣機制砂若干意見》(浙交〔2019〕159號)文件精神,切實將機制砂應用有關要求納入施工招標文件。水利建設重點工程要積極探索將機制砂應用有關要求納入工程前期設計文件,提高就地取材比例。甲供建設用砂的,建設單位應當承諾不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采用不符合質量要求和標準規范的建設用砂,并納入“五方責任主體”承諾函主要內容;對不符合質量要求和標準規范的建設用砂或預拌混凝土、預制部品(部件)等,施工、監理企業嚴禁使用,并書面告知建設單位。(責任單位: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
五、加強工地現場預拌制品和預制部品(部件)的質量監管
政府投資項目和國有企業、商品住宅開發項目應當帶頭嚴格落實建設單位的首要責任。推動監理制度向工廠延伸,加強預拌(制)現場監督,監督費用列入監理費,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住建局負責制訂。探索兩環節監理回避制度。健全完善建設項目工地監理和預拌(制)企業監理回避制度,確實無法回避的,由建設單位負責核實核準。試行舉牌驗收制度。預拌制品和預制部品(部件)等關鍵構件的有關指標納入關鍵工序、關鍵部位舉牌驗收,建立主要材料質量責任標識制度。(責任單位:市住建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
六、完善混凝土耐久性地方標準和定額
開展針對混凝土耐久性監管指標和技術體系專項研究,修改完善相應法規和標準,增強監管能力和實效。堅持嚴管嚴控、高標準高要求,充分考慮本市海洋性氣候、軟土地基地下水位較高等復雜情況,統一制訂符合寧波實際的建設項目混凝土、機制砂質量監管等地方標準,并嚴格執行。加強機制砂價格管理,完善現有機制砂價格信息動態管理機制,及時根據市場行情采集測算并發布機制砂信息價,引導機制砂行業健康有序發展。(責任單位:市住建局)
七、建立信息化平臺為基礎的質量追溯機制
制訂出臺建筑材料生產、供應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評價體系。建立生產企業和應用企業質量聯動機制,強化標準執行力度,嚴格產品檢驗交接,確保出廠產品質量,建立產品質量追溯體系。在強化建設用砂日常質量監管基礎上,依托信息化手段,開發建設地方建筑材料在線監管信息平臺,建立生產、供應、運輸、使用等全鏈條、全網絡、全方位監管體系。建立健全預拌制品和預制部品(部件)質量全過程、可追溯監管機制,強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施工企業的關鍵責任主體地位,由施工企業協同工程監理、檢測、設計等各方責任主體,管控預拌制品和預制部品(部件)等建設用砂主要使用單位,實現混凝土預拌制品和預制部品(部件)質量控制目標,倒逼全行業全方位提高質量。(責任單位:市住建局、市發改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
八、促進機制砂產業健康有序發展
各區縣(市)要按照“就近就地保障”原則,積極培育扶持符合清潔化、綠色生產的機制砂生產企業,解決區域內供需矛盾,要按照“一項目一協調機制”的辦法,保障重點工程建設用砂市場供應穩定,確保價格不上漲、質量不降低、貨源不間斷。市級各有關部門要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關于開展治理違規海砂專項行動的通知》(建質電〔2018〕22號)要求,依法履行職責。加大工程垃圾、尾礦廢石資源化再生利用機制砂技術科研攻關力度,積極推進建設用砂替代產品開發,鼓勵利用建筑拆除垃圾、工程垃圾等固廢資源生產再生機制砂。統籌編制以建設用砂(石)為核心的綠色建材產業發展規劃。(責任單位:各屬地政府、市住建局、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市生態環境局、市應急管理局)
九、嚴格規范建設用砂市場秩序
按照屬地負責原則,強化屬地穩控責任,督促轄區內建設用砂生產企業盤活存量資源,加快市場供應,嚴格遵守市場價格秩序,實行明碼標價、公開銷售。支持國有投資公司、本地開發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以資本、技術、品牌等為紐帶,創新商業模式,加強與礦山、預拌砂漿、預拌混凝土等企業的合作,延伸產業鏈,提升集中度,打造集材料生產、供應、施工于一體的產業集團。加強企業普法宣傳教育,提高企業依法經營意識,規范市場行為。積極協調相關部門依法查處哄抬物價、串通漲價以及囤積居奇等各種違法行為,對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依法予以懲處;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責任單位:各屬地政府、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市場監管局)
本意見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原市住建委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完善供應保障體系加強建設用砂監管的通知》(甬建發〔2012〕3號)文件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