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33號)精神,根據市委、市政府關于深化推進“最多跑一次、最多100天”改革的總體部署,按照“減事項、減時間、減材料、減費用”的改革路徑,決定對裝配式建筑項目認定進行優化,現就有關事項明確如下【甬建發(2018)111號】:
一、認定對象及流程
(一)申請裝配式建筑不計容建筑面積優惠政策的項目,應進行裝配式建筑項目認定,具體流程如下:
1、建設單位應在項目規劃方案審查前(可與初步設計會審同步),向工程項目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提交裝配式建筑項目認定申請資料,申請資料包括:
(1)《寧波市裝配式建筑項目認定表》;
(2) 裝配式建筑專項評審文本。
2、工程項目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資料后3個工作日內,在寧波市住房和城建行業專家庫建筑工業化專家中隨機抽取5名及以上的專家成立專家組對項目進行評審,并根據《寧波市裝配式建筑評審意見表》專家評審意見,在2個工作日內對項目是否屬于政策支持范圍予以發文認定。
3、涉及裝配式建筑實施內容發生重大變更的(主體結構變更、裝配式實施樓棟變更、預制率變更等),應重新進行項目評審和認定。
(二)不申請裝配式建筑不計容建筑面積優惠政策的項目,由建設單位對實施情況進行承諾,填寫《寧波市裝配式建筑實施承諾書》及《寧波市裝配式建筑實施情況表》,以下簡稱《實施情況表》),用于辦理規劃方案審查、節能審查、施工圖審查等各項手續。
二、相關要求
(一)建設單位應按照《認定表》(或《實施情況表》)組織設計單位進行裝配式建筑深化設計,并在主體工程施工圖審查階段提交裝配式建筑拆分平面圖及設計說明,注明裝配式建筑實施樓棟、面積實施率、單體預制率、預制外墻外表面積比、預制外墻建筑面積等內容。
(二)施工圖審圖機構應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是否符合《認定表》(或《實施情況表》)及相關政策、標準、規范的要求,并在主體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證書中明確按政策規定可享受的裝配式建筑不計容建筑面積。
(三)各地建設主管部門應強化裝配式建筑項目的事中事后監管,加大節能審查、施工圖審查等環節的監督檢查力度,對未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實施裝配式建筑的項目,不得通過竣工驗收。
(四)自2018年8月25日起,裝配式建筑項目的認定按本通知執行。